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九都路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A区商务楼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民,洛阳市工区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海,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系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稼梓,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曙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民、黄建海,被上诉人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戈、何稼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兴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依据二审判决数额按比例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属于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即使该理由成立,维修费、检测费也不应由东兴装饰公司全部承担,应按过错比例承担。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竣工,保质期是两年,至发生事故时已接近5年,保质期已过,东兴装饰公司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单方委托鉴定部门所做的鉴定应为无效鉴定,东兴装饰公司不应承担26000元的检测费用。2.保函费1000元应按比例承担。
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辩称,1.东兴装饰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经鉴定施工质量不合格,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案涉工程已过保修期,但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案涉工程存在施工工艺、零部件材质等不符合规范的情形,东兴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因东兴装饰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另行支出的维修费、检测费、保函费均应由东兴装饰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外挂石材脱落部位下方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区。事故发生后,东兴装饰公司接到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通知后一直推托不进行外挂石材的排查和检修。为防止再次发生事故,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在与东兴装饰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维修,符合规定。
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东兴装饰公司赔偿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损失共计114500元,其中包括维修费73500元,检测费26000元,支付给受伤员工的赔偿金15000元;并由东兴装饰公司承担上述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东兴装饰公司支付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诉讼而产生的保函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东兴装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与东兴装饰公司签订《石材干挂施工合同》一份,由东兴装饰公司承建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新办公楼裙楼石材干挂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洛龙区开元大道东段863创智广场,双方对工程的承包内容和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合同工期、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责任、保修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年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向东兴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3月14日,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新区办公楼外立面西北一块石材突然发生脱落,将途经的一名员工头部砸伤,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此支付赔偿金15000元。2019年3月20日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致函东兴装饰公司,就石材脱落事故及外立面石材安全隐患排查维修等问题,与东兴装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9日,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石材水平盖板、侧立面装饰条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幕墙金属框架、焊缝的防腐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3.挂件、挂件连接螺栓的材质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此支出鉴证咨询服务、检测费共计26000元。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和东兴装饰公司对维修等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8日与洛阳文北石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新区办公楼裙楼干挂石材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7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装修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东兴装饰公司认为装修工程保质期是2年,涉案工程从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14日已经接近五年,保质期已过,东兴装饰公司不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但此2年指的是施工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并不代表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期限以外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免除责任。东兴装饰公司以工程验收合格、事故发生在质保期以后为由主张免除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工程应当有合理的使用年限,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的倒塌、脱落等问题如非其他原因导致,应认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东兴装饰公司认为外挂石材会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而且外挂石材需要定期保养,脱落位置是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杂物平台,上面经常有拖布挂在脱落位置、以及花池、花盆、浇水均会使外挂石材进水,腐蚀挂件造成隐患,但东兴装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石材脱落部分位于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办公楼西北角大厅上方顶端,脱落位置位于常人不易触及之处,排除了人为因素,且就涉案工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工程存在石材盖板、侧立面装饰条和幕墙金属框架、焊缝的防腐处理、以及挂件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东兴装饰公司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应当认定该涉案工程属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经现场勘查,涉案工程位于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大楼西大厅大门旁墙上,其下方角落有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放置的快递柜,旁边即是一个通道,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外挂石材一旦发生脱落即会对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和东兴装饰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类似的严重事故发生,委托鉴定并进行维修合情合理,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东兴装饰公司承担维修费和检测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东兴装饰公司支付受伤员工赔偿金15000元的诉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对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保函费1000元由东兴装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判决:一、东兴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维修费73500元,检测费26000元,共计99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东兴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保函费1000元。三、驳回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098元,共计3473元,由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452元,东兴装饰公司承担3021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东兴装饰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已过保修期,其不应当或仅应按比例承担维修、检测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石材脱落事故发生后,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3月20日致函东兴装饰公司,就石材脱落事故及外立面石材安全隐患排查维修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东兴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曙光于2019年3月25日在该沟通函下方签字,即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已履行了通知维修义务。因双方协商未果,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东兴装饰公司虽不认可该检测意见,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且东兴装饰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书面致函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表示不能签订外墙维修合同,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无不当。案涉工程虽超过保修期,但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建筑物件脱落造成第三方损害,且与东兴装饰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有关,东兴装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消除危险的费用。本案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诉求系要求东兴装饰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并非侵权赔偿责任,东兴装饰公司主张应划分责任比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检测费用系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支出的必要费用,保函费系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在诉讼中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东兴装饰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东兴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杨献民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