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
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A区5#501-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留见。
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王城大桥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邢红涛。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22日共对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共计提起4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提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489.77元,本院已将查控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理解,要求继续查控暂不扣划。
2、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前往洛阳市水利局核实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洛阳市水利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在该处补偿款9295547.31元至本院,但目前补偿款资金未实际到位。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得知:
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前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王城大桥西200米调查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所在,未在此地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前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调查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其安保人员称没有听过这个公司,也没有在小区内见过这个牌子。
3、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仍在存续,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进行年审,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等有多起案件,被相关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纳入失信人名单。
4、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仍在存续,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年审,被执行人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等有其他案件,被相关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依照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与被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295547.31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3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半岛明珠餐饮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