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偃师市翟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稼梓,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翟西村行政路**
负责人:谷恩光,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该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设计院)与被上诉人偃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范振洋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戈、何稼梓,被上诉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耿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设计院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支付洛阳设计院4571627.4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值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3571627.4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2.判令***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因理解有误,将洛阳设计院完成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项目的全部设计任务后应得的设计费认定不全,少了1803464.17元。由此还将造成少判部分相应的利息损失及后续10%的合同余款也会随之减少,导致洛阳设计院遭受较大损失,二审法院应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洛阳设计院经过合法程序中标涉案项目,且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判决中认定的地质勘察费及建筑总体规划方案费,洛阳设计院无异议。但是施工图设计费的认定,一审法院却将《工程预算审定表》中3个标有“二标段”的分项金额扣减了,造成设计费大幅减少,《工程预算审定表》中工程项目包括一标段、二标段等七个分项,这七个分项均包含在洛阳设计院中标的任务中,涉及的任务也是由洛阳设计院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费应按照该七个分项的工程总预算金额即由***政府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审定表》上最终审定金额为基数计取。
***政府辩称,建设工程合同上的公章系***政府所盖,但是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由***政府支付定金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政府从未向洛阳设计院支付过定金,所以该合同未生效,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不会履行合同内容,***政府从未向洛阳设计院履行过该合同的任何内容,洛阳设计院是否履行合同内容,该举证责任应该由洛阳设计院完成,***政府从未收到过洛阳设计院的设计成果,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使用的不是洛阳设计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一审中洛阳设计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中洛阳设计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中标的标段为一标段,假如洛阳设计院实际完成了任务,也只能按照一标段的费用结算,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洛阳设计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洛阳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政府向洛阳设计院支付所欠的工程勘察费、总体规划费、施工图设计费共计4571627.4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万元,3571627.4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4月1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4万元,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总计为15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4日,***政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项目地质勘察、建筑总体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项目编号:偃公建【2018】145号招标文件。2019年1月16日,招标人***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洛阳设计院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上显示:标段为一标段,中标金额为地质勘察为78元每米进尺、建筑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费为78万元、施工图设计为预算评审价的1.29%。后洛阳设计院(设计人)和***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名称为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项目,工程地点为偃师市***。合同主要内容有: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范围为偃师市夏都大道以东、东风新能源以西、工业大道以南、古城快速路以北,项目占地约409.2亩(合27.3公顷);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及内容要求:本项目总设计费用为(空)元,由工程勘察费、总体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施工图费三部分组成,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按单价78元/每米进尺计取、总体规划方案费为78万元(柒拾捌万元整)、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1.29%计取;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100万元;第二次付款:提交设计成果后3日内支付至90%;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违约责任,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后洛阳设计院分批次交付了全部施工图纸。2020年7月31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向***政府发出催要款项的律师函。上述事实,有洛阳设计院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律师函、录音等,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资证。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政府仅认可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加盖了公章,但结合洛阳设计院提交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知与洛阳设计院签订合同的系***政府,根据合同相对性,***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洛阳设计院已依约履行了义务,***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向洛阳设计院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洛阳设计院请求***政府支付工程勘察费536952元、总体规划方案费780000元应予认定,但其主张的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费,因其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显示,其中标的仅是一标段,洛阳设计院主张按一标段、二标段工程预算审定表总价291677102.24元计算施工图设计费不当,对按照二标段工程预算部分计算的施工图设计费不予支持,该项设计费应为1758784.92元。以上洛阳设计院依双方合同约定应获得的费用共计3075736.92元。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洛阳设计院主张***政府支付其90%,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洛阳设计院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洛阳设计院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减轻了***政府的违约责任,该诉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除去100万元的其他部分,应自洛阳设计院向***政府提交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后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5月4日开始计算。***政府所辩合同第三条内容不清,合同没有履行,没有收到任何工程成果,***政府找的其他公司设计的意见,因***政府在洛阳设计院向其提交的审定表中签字盖章,且洛阳设计院提交有证据将相关设计资料交付,但***政府既未解除合同,也未支付款项,故其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洛阳设计院2768163.23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1768163.23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二、驳回洛阳设计院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5元,由***政府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洛阳设计院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施工企业招标项目(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施工图纸。本院组织***政府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政府与洛阳设计院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洛阳设计院依约完成了设计任务,并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政府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工程勘察费536952元、总体规划方案费780000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问题为施工图设计费的计算范围,一审法院依据偃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预算审定表》中的一标段项目属于施工图设计费的计算范围,二标段项目不是属于施工图设计费的计算范围,洛阳设计院认为该《财政预算审定表》中的所有项目均属于施工图设计费的计算范围,该审定表的“一标段”与《投标公告》中的“一标段”并非同一概念。本院认为,***政府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招标公告》,该招标公告中“一标段”,也就是洛阳设计院中标的标段为涉案项目的地质勘查、建筑总体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二标段”为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而《财政预算审定表》中“一标段”为宅基地、六层住宅等的建设施工,“二标段”为宅基地等的建设施工,该《财政预算审定表》中“一标段”、“二标段”为建设施工所区分的标段,与洛阳设计院中标的“一标段”并非同一概念,洛阳设计院的设计范围包含《财政预算审定表》中“一标段”、“二标段”所有项目,因此,《财政预算审定表》中所有项目均是施工图设计费的计算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即施工图设计费为3762634.62元(291677102.24×1.29%)。因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因此,***政府现在应支付洛阳设计院的费用为4571627.4元〔(3762634.62元+780000元+536952元)×90%〕,并按年利率24%赔偿违约金。
综上所述,洛阳设计院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偃师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571627.4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3571627.4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
二、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5元,由偃师市***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1元,由偃师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