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偃师市翟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3606C。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董事长。
被执行人:偃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翟西村行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81005401612E。
法定代表人:谷恩光,镇长。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偃师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偃师市***人民政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81执1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辉
审判员 :赵国钧
审判员 :王占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