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邸春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