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显明。
委托代理人:刘忠诚,系大连金普新区盘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邸春光。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大连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17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处分财产。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07年注册登记的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车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