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栾金西街1A-1号。
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1号-2-1。
本院在执行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98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2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