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6225号
原告: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5971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