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102号
申请人: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
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0102.6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5600102.69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102.69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账号:211111201012014009125)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间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宿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