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4民初4803号
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琳。
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张维,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王碧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货款共计4934330.76元;2、被告从2007年起至实际清偿货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延期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8日,利息为565478.12元,本息合计5600102.6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之间长期合作,2007年至2020年期间共签订42份承揽合同,1份增补单,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改造、维修、修复等服务,被告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原告包工包料,并负责运输到被告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原告承揽工作完成并经被告确认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70%,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同时原告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从验收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完成了全部承揽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在此期间持续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欠款,被告始终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43份合同中,2018年1月7日前的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现有证据未看到结算文件、验收表、质保金确认单等文件,无法确定欠款金额。
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供货协议、间接物料价格明细表、增值税发票、发票确认函、收料单、服务清单、视频资料、对账单,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双方自2007年至2020年期间共签订51份合同书,具体合同如下:
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635AN),合同金额13.4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对于该份合同,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诉请。
2、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8RBJ049AN),合同金额104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对于该份合同,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诉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RBJ0235CN),合同金额1611026.61元。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70%,乙方应提前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合格且经甲方结算后付至结算额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结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结算价的10%作为治理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后,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支付方式为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9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内)形式支付。该份合同无所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开具完全额发票的日期为2020年9月9日,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045AN),合同金额12.8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未载明验收时间,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9日。该份合同双方确认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部分。
5、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581AN),合同金额15.3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对于该份合同,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诉请。
6、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9RBJ292AN),合同金额27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在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付款方式为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9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内)方式支付。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未载明验收时间,竣工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发票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部分。
7、承揽合同(合同编号20RBJ0111AN),合同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20年3月31日前。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最终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同时乙方开具至合同总金额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在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则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质保金。付款方式为在对应项目节点甲方验收合格后的90日内,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内)方式支付。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未载明验收时间,竣工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部分。
8、承揽合同(合同编号20RBJ0110AN),合同金额11.6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最终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同时乙方开具至合同总金额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在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则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质保金。付款方式为在对应项目节点甲方验收合格后的90日内,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内)方式支付。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未载明验收时间,竣工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9、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8BA0044AN),合同金额2.5万元。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已全额支付该合同款项。
10、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4HS0534AN),合同金额4.8万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合同履行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没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1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4HS0536AN),合同金额8.7万元,合同履行期为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材料到达甲方现场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没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12、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6HS0095AN),合同金额3.3万元,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验收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13、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002AN),合同金额69.8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6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没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14、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003AN),合同金额46.5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6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材料到达甲方现场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没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15、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574AN),合同金额5.2万元,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合同履行期限为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没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于立案后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经双方认定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部分。
16、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427AN),合同金额13.8万元,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合同履行期限为签订生效后4个月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没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于立案后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经双方认定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部分。
17、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7HS0628AN),合同金额2.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部分。
18、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9RBJ076AN),合同金额37.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9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最终验收合格后90天内,凭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合同总金额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在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则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质保金。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为2020年4月2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部分。
19、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8RBJ496AN),合同金额18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本合同产品全部到达甲方约定指定地点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未载明验收时间,竣工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部分。该份合同被告已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质保金尚未支付。
20、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0HS0020AN),合同金额3519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合同总金额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检验合格日起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设备运行正常,满足使用,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2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0HS0019AN),合同金额68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1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设备运行正常,满足使用,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22、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0HS0270AN),合同金额3.2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项目维修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质保期从最终验收报告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1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提前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使用,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23、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2HS0451AN),合同金额17.5万元。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已全额支付该合同款项。
24、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8BA0456AN),合同金额13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维修结束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1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部分。该份合同被告已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质保金尚未支付。
25、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1HS0102AN),合同金额65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1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使用,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26、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3HS0060AN),合同金额4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1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使用,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27、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7BA1309AN),合同金额8.7万元。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已支付该合同款项。
28、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91044JT),合同金额8.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承揽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作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即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要求,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已开具发票部分。该份合同被告已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质保金尚未支付。
29、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7BA0970AN),合同金额2.9万元。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已支付该合同款项。
30、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3HS0589AN),合同金额8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年2月8日前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0HS0024AN),合同金额38056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5年11月6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2、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3HS0143AN),合同金额16万元,合同履行期限约定2013年2月20日前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3、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4HS0022CN),合同金额26.5万元,合同履行期限约定2014年5月8日前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验收结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4、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5HS0209AN),合同金额257万元,合同履行期限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付至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80%,此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5%,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如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5、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1HS0103AN),合同金额5.2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6、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2HS0061AN),合同金额3.6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7、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3HS0590CN),合同金额8.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检验合格日起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同意验收,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8、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3HS0460AN),合同金额9.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验收结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39、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6HS0024AN),合同金额2.5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0、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5HS0070AN),合同金额17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材料到达甲方现场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检验合格日起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4HS0535AN),合同金额16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全部材料到达甲方现场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此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检验合格日起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2、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90770JT),合同金额4.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揽工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09年7月23日。原告于立案后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经双方认定,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部分。
43、承揽合同,合同金额6.5万元。对于该份合同,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诉请。
44(新增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1HS0299AN),金额4.35万元,双方之间无书面合同。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但验收单上无原、被告签字。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发票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5(新增2)、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8BA0242AN),合同金额3.6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维修结束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6(新增3)、可调整式坡度实验台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05BA0173AN),合同金额19372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5年3月4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完成。本合同无预付款,此项目经验收合格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7(新增4)、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81054JT),合同金额15.5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8月21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承揽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承揽工作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8(新增5)、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8BA0459AN),合同金额18.5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5月4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25天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维修结束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49(新增6)、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8BA0243AN),合同金额4.4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维修结束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无对应的验收单。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部分。
50(新增7)、承揽合同(合同编号07BA1171AN),合同金额686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项目全部结束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5%,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09年11月24日。原告于立案后开具全额发票。经原、被告确认,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部分。
51(新增8)、承揽合同(合同编号18RBJ661AN),合同金额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同时乙方开具至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该份合同有对应的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8日。原告于立案后开具全额发票。经原、被告确认,该份合同属于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部分。
以上所有合同均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时的违约责任。
本院受理本案后,组织原、被告多次对账,对账后的结果经双方确认,分三类进行表述:一、原、被告对账完且已在被告处挂账的款项本金为2748709.8元;二、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但原告已开具发票的款项本金为798481.78元;三、原、被告对账完未挂账亦未开具发票的款项本金为465551.34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验收单、发票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能够确认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作为定作人,在已接收原告工作成果且未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严格依照合同载明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作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工作报酬的具体数额问题。经原、被告对账,双方确认本案审理的合同所对应的数额取整为4012743元(2748709.8元+798481.78元+465551.34元)。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案涉合同中均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时的违约责任,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此项主张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作报酬本金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均约定合同工作完工(或全部货物到达被告处)后,经验收合格,凭验收报告,被告付至合同总价的90%(或95%或100%),仅有一份合同无质保金。根据查明,原、被告签订的51份合同中有24份合同有验收单,19份合同没有验收单。针对有验收单的合同,有的验收单上有具体时间,有的没有具体时间。对于有验收时间的,依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单“验收结论”处所载明的时间支付合同货款的90%(或95%或100%)。对于没有标明时间的,因验收单上已经明确载明了开、竣工时间,相关人员在各自的位置予以签字,可视为对表中各项信息的确认,结合行业的一般习惯,验收单应在经验收后出具,故本院对此部分验收单以载明的竣工时间作为验收时间(具体时间详见附表)。针对没有验收单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对于原告是否均在合同期内完成承揽工作这一事实,被告予以确认,故对于没有验收单的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合同中对于工作期限的约定,本院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被告应付款时间,此部分中,有的合同明确载明了完成时间,有的仅载明工期时限,对于后一种情况,本院依据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按工期时限计算竣工时间(具体时间详见附表)。
对于第3份、第6份合同,以上合同明确载明付款方式为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90日内付款。第3份合同的发票时间为2020年9月9日,故被告的付款时间应为2020年12月8日。第6份合同的发票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故被告的付款时间应为2020年8月13日。
对于第7份、第8份、第18份合同,前两份合同明确载明付款方式为在对应项目节点甲方验收合格后90日内付款。该两份合同均有验收表,有相关人员签订但无具体时间,由上述,本院以验收表中竣工时间作为对应节点的起算时间,第7份、第8份合同的付款时间均为2020年7月20日。第18份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90天内付合同总价的90%,合同验收时间为2020年4月2日,故付款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对于第44份合同,因双方之间无书面合同,且验收单位空白,无法直接作为判断依据,故本院以原告开具发票时间作为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并以此确定质保期。
关于质保金部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原、被告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本案中,被告对于质量问题并未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承揽的工作符合被告质量要求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由此,被告应依约在各合同对应的质保期满后支付原告质保金。对于具体的付款时间,应与上述各合同的工作报酬的支付时间对应(具体时间详见附表)。另,第3份合同现尚未过质保期,质保金不具备支付条件,本案中并不包含此笔质保金。
关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原、被告自2007年起,至2020年间,陆续签订了数十份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持续付款情况,原告亦按照被告的要求,持续向被告交付发票,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持续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故本院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在原告尚未开具全额发票前,被告无须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附有向定作人开具发票的义务,该义务系从属于承揽人主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在承揽人已经完成主合同义务,依约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以相对方的附随义务对抗本方支付价款的主合同义务系属不当,故本院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自愿撤回部分合同的诉请,此系原告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报酬4012743元;
二、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日天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同价款、质保金的数额及起始时间详见附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智宇
审判员 吴金凤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宿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