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414号
原告:焦建录,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鹏,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大岭三村。
法定代表人:徐西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日照昆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55497T。
法定代表人:宋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大岭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成都路东、大连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095X0。
法定代表人:徐西田,该村书记。
原告焦建录与被告日照市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昆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大岭三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焦建录在本院依法通过平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建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