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上缆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18924468(1-1)。
法定代表人:徐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4963080M。
法定代表人:冯康,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世亮,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安徽上缆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周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周世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上缆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34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