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6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4953080M(0-1)。
法定代表人:冯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幕桥路广播电视中心(飞虹大酒店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675409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03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