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6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4953080M(0-1)。
法定代表人:冯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幕桥路广播电视中心(飞虹大酒店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675409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众益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部分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世家花园土地使用权(皖2017泾县不动产权第0005142号)及部分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