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2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象珊,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15)东执字第2244号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9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2014)东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5600元及利息,执行费1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14日已收到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案款15600元,剩余欠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执行费1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