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寿光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民初485号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人民陪审员  李宜全
法官助理张闰婷 书记员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