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99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红,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835J。
法定代表人:吕象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279号市政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21935Q。
诉讼代表人:王代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洁,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安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