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区秦楼街道东碌碡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835J。
法定代表人:吕象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日照东港区秦楼街道东碌碡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区山东路与济宁路交汇处往北300米路西东海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098445。
法定代表人:高海洋,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港区秦楼街道东碌碡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港区秦楼街道东碌碡沟村民委员会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案件执行费2930元由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鲁1102民初5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港区秦楼街道东碌碡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