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317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715.54元,执行费76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鲁110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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