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邱祖满,该局局长。
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民初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工程2008年开始施工,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近十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是欠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延安市安塞区。故,安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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