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建工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3588号
原告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为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建工集团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而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应向延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29085元(原告己预交),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新梅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