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246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9875159B。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维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东维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039071H。
法定代表人:安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宾,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日照维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国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廷廷
书记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