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841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照维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玉林经贸有限公司战培林、叶庆红、**、董月来、胡秀芳、安建华、王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鲁日照岚山证经字第51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自(2019)鲁1103执132号执行案件中支取战培林楼房拍卖余款618001.20元;2019年10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王安军自动缴纳案款590500元。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所欠本息已经偿还完毕。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照维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玉林经贸有限公司战培林、叶庆红、**、董月来、胡秀芳、安建华、王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