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10487号
原告:林继级,男,汉族,1994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廖绍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继级诉被告四川百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继级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继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