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江。
被执行人:上海龙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利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上海龙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85,233元及逾期利息、仲裁费人民币23,999元。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龙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492.32元。被执行人既未履行偿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反馈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官助理张利余
审判长  陈华荣
审判员  陈华荣
审判员  郁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利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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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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