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1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永卿,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6号楼1172室。
法定代表人:李传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翁永卿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6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永卿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改判驳回荣尚公司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荣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9日,荣尚公司、翁永卿签订装修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翁永卿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荣尚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如工程由荣尚公司施工,则翁永卿应付设计费为优惠价格1万元。设计合同签订后,翁永卿与荣尚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荣尚公司以部分承包方式装修涉案房屋。翁永卿将涉案房屋交付荣尚公司施工,后续因荣尚公司的施工不符合要求而引发争议。根据合同约定,翁永卿享受优惠价格的设计费的条件是涉案房屋装修交由荣尚公司实施,并未约定全部工程均由荣尚公司施工完毕后才可享受优惠价格。且装饰装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荣尚公司。故荣尚公司无权要求翁永卿再行支付设计费用。关于导致装饰装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翁永卿已经按约支付了设计费和第一、第二阶段工程款。因荣尚公司铺设瓷砖等多个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部分瓷砖未完成铺设的情况,翁永卿要求荣尚公司返工整改后再行结算,但荣尚公司迟迟不予整改,导致无法进行验收并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荣尚公司,其无权要求翁永卿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根据翁永卿提供的照片,可以显示荣尚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及未完工的部分,荣尚公司并未进行修复及整改,翁永卿并不存在欠付装修款的情形。故荣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荣尚公司辩称,不同意翁永卿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荣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翁永卿支付荣尚公司设计费10,880元、工程款20,862.50元;2.翁永卿赔偿荣尚公司损失费6,555元(包括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的停工窝工损失费1,800元、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的逾期付款损失费1,800元以及施工工地遗留的水泥、黄沙等建筑用品的损失费2,955元);3.翁永卿支付荣尚公司按合同总价款的30%计算的违约金34,459.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0日,荣尚公司收取翁永卿支付的“XX湾XX号XX室”项下的设计费6,500元。同年12月19日,荣尚公司、翁永卿签订《荣尚装修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翁永卿委托荣尚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室内装饰设计,设计范围为平面、立面布置方案、施工效果及软装搭配,翁永卿应付设计费1万元(系由荣尚公司施工所享受的优惠价格),荣尚公司应于同月26日内完成施工设计图,如翁永卿不能及时确认、需带走设计图纸,则应按纯设计方式向荣尚公司支付设计费20,880元(按每平方米120元、174平方米计算)。同日,翁永卿支付荣尚公司设计费1万元。
2018年3月4日,荣尚公司、翁永卿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荣尚公司以部分承包方式对翁永卿的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总价款为114,864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该部分工程款按实计算;工期为120天(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7月15日);工程由荣尚公司设计,荣尚公司提供施工图纸2份;翁永卿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价款的30%计34,459.20元,应当在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总价款的35%计40,202.40元,应当在油漆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的30%计34,459.20元,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总价款的5%计5,743.20元;荣尚公司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翁永卿有权要求荣尚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翁永卿造成停工的,应当赔偿按每天30元计算的停工窝工损失;翁永卿未按约付款的,应当赔偿按每天30元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翁永卿提前使用,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翁永卿负责;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30%赔偿。同日,翁永卿支付荣尚公司工程款27,959.20元。
荣尚公司制作了涉案房屋装饰项目(预算)造价书,翁永卿签名认可该造价书。该造价书载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其价款,涉案工程由水电工程、泥工工程和油漆工程组成,水电工程、泥工工程主要包括电线管、水管开槽及线槽修补、水管放样、下水改造、排水管道施工,电箱、电线、水管、开关、插座、灯具、卫生间五金安装施工,墙体改造施工,地面铺设地砖、地面找平和地砖、墙砖缝处理施工,门头过梁施工,防盗门安装施工,厨房铺设地砖、面砖、墙砖、水槽施工,卫生间铺设地砖、面砖、墙砖、地漏、地面防水梁施工及台盆柜、淋浴房龙头、挡水条安装施工,该二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共为76,624.30元;油漆工程主要包括顶面及墙面涂料、顶面及墙面二度批嵌、原墙面及顶面滚胶水施工,工程款为24,622.70元。该造价书载明114,864元工程总价款包括了施工项目保护费、材料搬运费、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管理费共计13,617元。该造价书尾部有翁永卿手写的“合同总价114,864元,首付款为34,459.20元,减去定金6,500元,实付27,959.20元”内容。
2018年3月11日,荣尚公司的施工人员开始施工。同年5月30日,在荣尚公司完成水电、泥工工程的大部分施工后,荣尚公司、翁永卿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确认减少了部分施工项目、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翁永卿应付二期款38,827元。同日,荣尚公司、翁永卿签订《工程质量验收单》,确认水电验收通过,网线、强电合格,二楼总线导管不合格但客户自做,一楼水管未做保温、不合格,照明过路合盖未盖、整改,电箱由业主自做、原安装费850元已退。同年6月6日,翁永卿支付荣尚公司二期工程款38,827元。此后,荣尚公司继续施工。
2018年7月1日起,荣尚公司、翁永卿双方就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返工整改、油漆工进场前的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荣尚公司以水电、泥工工程已经完工,油漆工程需在翁永卿负责的木工工程完工后才能实施为由,于2018年7月1日离开施工现场。翁永卿要求荣尚公司返工整改地砖等施工质量问题,荣尚公司否认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但同意整改,双方曾协商终止涉案施工合同但未果。2018年8月,翁永卿另行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9月21日,荣尚公司的施工人员到涉案房屋处要求进行油漆工程的施工,遭翁永卿拒绝,双方发生冲突,后翁永卿报警。
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荣尚公司一方工作人员(包括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与翁永卿(包括翁永卿的妻子)就涉案工程的相关争议多次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沟通。7月1日,荣尚公司表示“我们要离开你家了”,翁永卿发送涉案房屋内部照片并表示“想方案吧”“三楼洗手间明显高低不平”,荣尚公司回复“你找个权威监理公司验收一下,如不合格无条件返工,后期工作请快决定,我们等回复”,翁永卿回复“把工作收尾,到目前为止结算吧”,荣尚公司回复“好的,那你什么时候去公司解决”。7月8日,荣尚公司表示“你于7月6日说终止合同,叫我们停工,我叫你写一份书面终止协议给我,你讲好的,我至今未收到,如你不写,我们只能执行合同,但你家木工都是你自己做的,到至今木工未动工,这样油漆工就无法施工,就严重影响工期,望你在2天内能给我一个结果”,翁永卿回复“可以,就按照上次说的,你写一份,我来签字就行”。荣尚公司发送装修终止合同书照片,翁永卿回复“再加上违约百分之20这个事情双方不予追究就行了,我过来签字”,荣尚公司回复“这个我不可以写,因为是你要解除合同”。荣尚公司向翁永卿发送《通知》照片,内容为荣尚公司于2018年3月11日开工,按合同约定很多项目由翁永卿自行施工,可至今翁永卿未派人施工,已造成工期严重拖延,翁永卿于7月6日到荣尚公司协商要求终止合同,但荣尚公司至今未收到翁永卿的书面文本,荣尚公司现已无法在工地继续施工,望收到通知后在两天内回复。7月9日,翁永卿表示“针对上次沟通请给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措施,尽快解决,一直拖着不是办法”,荣尚公司回复“你们先把木工安排进场施工”。7月10日,荣尚公司表示“木工在施工吗?木工施工期间我叫老崔(系荣尚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去把该返工的弄好”,翁永卿回复“崔师傅可以管自己返工的”“崔师傅已经清场了,返工余下的活干完就可以结算清楚了”。7月11日,荣尚公司表示“我们是暂时离开,清场是为了你们木工现场好施工”。7月12日,翁永卿表示“木工要开工了”。7月18日,翁永卿表示“木工已经施工好多天了,返工还有剩余的活要做,隐蔽工程需要与木工沟通配合”。7月19日,荣尚公司表示“施工好多天了,我十点过去,希望你方在场”。当天下午,翁永卿表示“今天干了什么活?有明细吗?拍个录像说明情况”。8月20日,荣尚公司表示“木工做好了吗?尽快通知我们好安排油漆工进场”,翁永卿回复“做好之前的活再开展之后的活”,荣尚公司回复“油漆工进场后,该弄的活我会结束的”,翁永卿表示“之前的活没干完油漆工不好进场的”。8月27日,荣尚公司表示“都找人做了”,翁永卿回复“你们已经清空撤离了,一定要下个阶段的钱付给你们,你们才肯做完上个阶段的活,这是什么行为”。8月31日,荣尚公司表示“你跟油漆工人说不让我们进你家施工吗?”“我们好像还有好多工具、材料,务必请你们不要弄少了”,翁永卿回复“合同已经失效,你们在施工期自行撤离,东西撤离的非常干净,把业主购买的材料都带走了”。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系荣尚公司、翁永卿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上述二份合同系荣尚公司为承揽人、翁永卿为定作人的承揽合同,荣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完成装修设计和装修施工工程,应当完成的施工工程的主要内容是水电工程和泥工工程(一期工程)和油漆工程(三期工程)。翁永卿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支付设计费、工程款,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及时做好木工工程项目(二期工程),以便荣尚公司衔接开展三期工程,避免工期延误。
关于涉案设计合同,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总价款”“工程由荣尚公司设计,荣尚公司提供施工图纸2份”和该总价款已经明确、荣尚公司实际开展施工、翁永卿支付设计费的情况,可以认定荣尚公司已经履行完成设计的义务、翁永卿已经履行完成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故双方在施工前就涉案设计合同已经按约履行完毕无争议。
关于涉案施工合同,荣尚公司、翁永卿在2018年5月30日对一期工程完成的大部分施工项目进行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和施工质量的验收,确认验收通过、翁永卿应当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的数额、需要由荣尚公司整改的施工内容,双方至该日就涉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并无争议。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的争议于2018年7月1日起发生,荣尚公司要求翁永卿安排木工施工以免荣尚公司延误工期,翁永卿则要求荣尚公司先行整改。从双方约定的荣尚公司的全部施工应当在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分析,在荣尚公司于2018年7月1日撤离施工现场后,翁永卿应当及时安排木工施工,但依据微信内容,可以认定翁永卿一直拖延木工施工,直至2018年7月12日以后才安排木工施工。根据一期工程验收情况,荣尚公司仅需对水管保温、照明过路合盖做整改,双方对荣尚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至7月1日期间的施工质量未做验收,该期间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明,但即使存在翁永卿主张的地砖、挡水条、线管外露等施工质量问题,因翁永卿无证据证明如果荣尚公司不对上述质量问题做相应整改将实质性影响木工工程的正常开展,且按照相关常识,翁永卿主张的上述质量问题与木工工程能否正常开展无关联,故荣尚公司可以在木工工程进行中整改,也可以在油漆工程进行中整改,翁永卿要求荣尚公司应当先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其再进行木工工程的依据不足。依据微信内容,可以认定荣尚公司在2018年7月中旬已经进行了部分整改,并在2018年8月20日要求进行油漆施工,在此情况下,翁永卿不但拒绝荣尚公司进行油漆施工,相反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故翁永卿已经通过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同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由于荣尚公司、翁永卿在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期间一直磋商解决争议,荣尚公司要求继续施工、翁永卿于2018年8月31日明确合同失效且在之前已经由他人施工,故可以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最迟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翁永卿作为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由于该解除缺乏正当理由,构成违约,故应当对荣尚公司的损失承担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
翁永卿在双方未对2018年5月31日至7月1日期间的施工质量做验收、未结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未协商一致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将按约应当由荣尚公司完成的工程交付他人施工,结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翁永卿提前使用,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翁永卿负责”的约定,应当由翁永卿自负相应的不利后果,可以认定截止2018年7月1日,荣尚公司已经完成了装饰项目(预算)造价书载明的油漆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经核算,油漆工程的价款为24,622.70元,按比例对应的施工项目保护费、材料搬运费、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管理费为2,919元。扣除上述价款,荣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87,322.30元,翁永卿应当支付该款。根据涉案设计合同的约定,向翁永卿收取优惠设计费的前提是由荣尚公司施工,由于翁永卿单方解除合同,导致荣尚公司仅完成部分施工,故设计费应做变更,应当按约适用每平方米120元、174平方米的计算标准,并按照荣尚公司已经完成工程量与约定工程量的比例计算,认定翁永卿应付设计费15,873元。荣尚公司以翁永卿签名的装饰项目(预算)造价书为证据,且翁永卿在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当日支付的一期工程款与该造价书尾部翁永卿手写内容所明确的工程款相符,故该手写内容属于双方的约定,可以认定翁永卿在之前就其他房屋设计所支付的6,500元也属于翁永卿支付的本案工程款,该款应当抵扣。翁永卿构成单方违约,应当赔偿按照违约部分工程(油漆工程)价款的30%计算的违约金,计8,262.51元。荣尚公司主张自2018年9月21日起的停工窝工损失费、逾期付款损失费,因施工合同在之前已经解除、双方就工程款未作结算、翁永卿无需支付油漆工程款,故不予支持。荣尚公司主张水泥、黄沙等建筑用品的损失费,因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上述翁永卿应付款共计111,457.8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3,286.20元(由6,500元、1万元、27,959.20元和38,827元组成),翁永卿尚应支付28,171.6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判决:一、翁永卿支付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设计费、工程款和违约金共计28,171.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计809.50元,由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96.50元,由翁永卿负担313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递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恪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关于装饰装修合同未继续履行的责任归属之争议。从在案证据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在木工工程开始前对部分泥工工程进行返工整改,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油漆工程开始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本院认为,即便部分泥工工程存在施工问题,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必须在木工工程开始前进行整改,缺乏相应合同依据。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部分泥工工程存在的问题导致木工工程无法施工、上诉人无权以被上诉人未对部分泥工工程进行返工整改为由拖延木工施工及拒付工程进度款。此后,上诉人又另行安排了其他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拒绝被上诉人对剩余的油漆工程进场施工,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装饰装修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上诉人违约致装饰装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由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其无需承担合同解除之违约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欠付装修款情形的争议。2018年5月30日,双方对水电工程及泥工工程的大部分项目进行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及工程质量验收,并明确了需要整改的内容。对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1日的施工内容,双方并未办理验收手续。但上诉人已擅自收回并委托他人继续施工。根据装饰装修合同之约定,上诉人提前使用的,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施工完毕泥工工程,上诉人关于其未欠付装修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上诉人已完工之施工内容对应的装修款数额,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亦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设计费用。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设计费优惠的前提,显然是期待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现因上诉人违约致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设计费优惠的目的落空。故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优惠前的设计费用,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完工范围及设计合同中关于20,880元设计费的计算方式的内容,确认装饰装修合同解除后,上诉人应付设计费15,873元,具有相应的合同基础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无权要求其另行支付设计费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翁永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翁永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蒋庆琨
审判员 钱文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