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03执108号
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96609元,已全部偿还本案案款,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