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25151。
法定代表人:王照斌,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袁 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李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