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273号
原告: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与五莲路交汇处北侧大院内3排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BW9J4U。
法定代表人:丁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北京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25151。
法定代表人:王照斌,总经理。
原告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晟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