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25151。
法定代表人:王照斌。
被告:杨为宝,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为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