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先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25151。
法定代表人:王照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刘石公路大岭二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905235。
法定代表人:庄广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部分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9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范子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