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9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
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北京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25151。
法定代表人:王照斌,经理。
被执行人:杨为宝,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为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日照海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191执22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