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执342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1栋4楼414号。

法定代表人:晁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570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项目经理部有质量保证金,本院已向该项目经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因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957045元、申请执行费11970.45元、案件受理费3342.5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晁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晁辉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3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