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军,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组织机构代码:395071005。
法定代表人:晁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9600元、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60元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另案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项目经理部有质量保证金,本院已向该项目经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因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租赁费496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704元、案件受理费57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晁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晁辉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宝彩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81执1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