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民初1994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家道,常德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忠,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献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袁嘉成
书记员赵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