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3财保107号
申请人:哈密市安盛天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市安盛天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哈密市安盛天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安盛天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哈密市安盛天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