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645号
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博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区。
经营者:张艳岗,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英,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尚石路南段2818号。
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博文租赁站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江支行开户的账户×××中的存款199898.93元,如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博文租赁站以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898.93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博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江支行开户的账户×××中的存款199898.93元,如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9元,由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博文租赁站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古丽·阿力木
书 记 员 张 慧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