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485号锦峰苑7栋6层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尚石路南段28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即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98747元,案件执行费43387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22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履行4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履行1000000元,剩余的案款2148747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25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