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674号
申请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阿勒泰路1485号锦峰苑7栋6层3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95506660H。
法定代表人:周国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631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563N。
法定代表人:喻文杰,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56533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56533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热比亚 · 艾海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