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恒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刘波、成都蜀恒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3430号
原告: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经开区四合乡园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0MA672HW56X。
经营者:伍远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波,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蜀恒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084506。
法定代表人:熊浩江。
原告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刘波、成都蜀恒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中区远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张 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