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2381号
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驿都西路3777号1幢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豪,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永群,女,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王应昌,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琼,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群、王应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案件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章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