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社区**。
负责人:陈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驿都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8元、保全费4257.89元,共计9895.89元,由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