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141号

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驿都西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微微,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办泰和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康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伦平,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