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307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陈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四川东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默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2.5元、保全费3213元,共计7805.5元,由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大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