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2963号
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於 虹
法官助理  王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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