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53号
申请人: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办事处高郢村林场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268813046XD。
法定代表人:陆华春。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
申请人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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