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4民终1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峰,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2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FNQ2J。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俐亿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对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峰,被上诉人俐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俐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俐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认定***自认收到55万元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该55万元工程款包括俐亿公司直接支付的民工工资274,444元,现俐亿公司起诉追回274,444元,那么俐亿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只有275,000元,俐亿公司尚欠***20余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2.俐亿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应付工程款金额。3.俐亿公司负有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4.只有在俐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民工工资)超过了应付工程款,或俐亿公司将民工工资支付给***,***没有支付给民工的情况下,俐亿公司才能行使追偿权。目前双方的工程款尚未结算,俐亿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
俐亿公司辩称,1.***主张俐亿公司尚欠20余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当事人尚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且俐亿公司已经超付了工程款。2.工程款结算与本案追偿权没有法律关联。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问题,***可另案主张权利。3.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主体是***,俐亿公司仅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俐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俐亿公司有权追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俐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向俐亿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合计283,3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俐亿公司承包了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甑子坪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后委托刘渝将该工程发包给***。2018年7月30日,刘渝(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甑子坪污水管网劳务合同》,约定总项目劳务费约八十万元,含行车,如不用行车就扣除七万元整。甲方负责主材(钢材、管子、水泥、碎石沙),以及水电到场和土地协调,乙方按图施工,负责土石方开挖及辅材(钢筋制作、污水井安装、模板、回填、焊接、修复便道、二次搬运、弃渣、地貌复原、围堰的运渣及除渣等),整个项目的劳务由乙方负责。后***自行雇请民工进场工作。期间,因***拖欠民工工资,俐亿公司为***垫付了工人工资,其中,2020年1月11日,俐亿公司应石柱县人社局行政责令为***垫付王德勇等4名工人工资55,783元和陈忠等9名工人98,661元;2021年5月11日,俐亿公司按照该院(2021)渝0240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渝0240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为***垫付谭林富的工资80,000元和马杰的工资40,000元。以上垫付工资共计274,444元。庭审中,双方认可案涉工程未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工人由***雇请,***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俐亿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雇请的工人支付工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追偿。故对俐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辩称俐亿公司尚欠其工程款,因案涉工程尚未结算,***自认俐亿公司已付五十五万元工程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俐亿公司尚欠其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有新证据证明俐亿公司欠其工程款,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俐亿公司偿还垫付工资274,444元;二、驳回俐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55元,由***负担5416.66元,俐亿公司负担133.89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俐亿公司能否向***追偿。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评析:
***雇请工人在案涉工程工作,***对其雇请的工人负有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在***欠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俐亿公司基于其将案涉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对欠付的工人工资承担了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支付工人工资报酬的义务。现俐亿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后,有权请求***承担责任。至于俐亿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属于俐亿公司与***在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中应解决的问题,与本案俐亿公司行使追偿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加之,现目前双方当事人对***所承包的劳务工程是否全部完工仍存在争议,且双方也未办理结算,***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俐亿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本案无法直接对俐亿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与俐亿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扣减。若俐亿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可另案请求进行工程款结算,并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综上,***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6.6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咏梅
审判员徐婷婷
审判员王军峰
二Ο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正心
书记员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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