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688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2层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