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25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荣,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红英,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超远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广盛路123号8棟1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51008543D。
法定代表人:徐仲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灵刚,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2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FNQ2J。
法定代表人:王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与被告夹江县超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齐翠玲
人民陪审员 肖 燕
人民陪审员 史会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