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621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2层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9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超